被他人收养,收养人去世,被收养人应该去争夺遗产吗?


2024年07月07日 10:02:58

据上游新闻报道,2005年,贵阳10岁男孩的父母相继病故。其母弥留之际,多次请求居委会不要将男孩送进孤儿院;一个月后,在街道、民政部门与当地媒体的帮助下,7旬退休职工李某夫妇将男孩领养并改名为李甲(化名),双方以爷孙相称。

16年后,李某夫妇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相继去世,李某的女儿李乙遂将李某夫妇名下财产及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李甲认为自己实为李某夫妇养子,与李乙应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遂诉至法院。在一审败诉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也作出相同判决,认为李甲对李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理由是李某夫妇收养李甲时未向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登记,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

对这件事,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个是法律层面,一个是感情层面。

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此起事件涉及两大法律。一是收养法。李某夫妇对李甲的收养,发生在2005年,按照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而李某夫妇对李甲的收养,并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自然,收养关系就不成立,而只能看作是李某夫妇对李甲的关心和帮助,是一种慈善性质的关怀。就算当地村委会等可以证明,也办理了户口过户手续,但缺少收养手续,都不能算数。二是民法。《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继承人继承。而李甲并不属于第一继承人,甚至第二继承人也不算,自然无权要求继承李某夫妇遗产了。李某夫妇没有立遗嘱,是否也有这方面的考虑,是想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女儿呢?

再从感情层面来分析,李甲是在父母去世,自己只有10岁,母亲又再三请求居委会不要把自己送到孤儿园的情况下,才在街道、民政部门与当地媒体的帮助下,由李某夫妇收养的。收养时,不排除李某夫妇想要一个男孩的可能,而在此后的16年时间里,李某夫妇也确实对李甲是负责任的,尽到了收养的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李甲应当发自内心地感谢李某夫妇。那么,为什么李某夫妇没有留下遗嘱,将一部分遗产给李甲呢?是否与李甲对李某夫妇不太好,或没有达到他们的期望有关呢?李乙在法庭辩护时说李甲好逸恶劳,是否也能证明李某夫妇不立遗嘱与李甲的行为有关呢?毕竟,李某夫妇去世时,李甲已经26岁,已经是成年人,李甲又对家庭做出过多少贡献呢?李甲称,自己于2014年至2019年期间没有稳定工作,但也通过做临时工的方式挣钱,显然是底气不足的,李乙的话是有一定依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李甲要求继承遗产的底气确实不足。网友也认为,对李甲来说,更应当做的是感恩,而不是争遗产。毕竟,李某夫妇收养了李甲之后,也付出很多,李乙也会因此失去不少利益,父母的遗产归李乙继承,合情合理合法。如果李甲懂事,就不该去争夺遗产。从争夺遗产这个角度考虑,李乙对李甲的评价,应该是可信的。果真如此,就更不应当把遗产分给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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