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女员工盗窃、侵占细节曝光:转移资金被抓现行,获刑13年|盗窃罪


监管部门近日首次披露贵阳银行发生员工盗窃、职务侵占事件,引发关注。湘财Plus获悉,该事件当事人为90后,她利用担任大堂经理及柜员的职务之便盗窃、侵占储户、客户资金181万元、95.51万元,一次转移资金时被银行抓了现行,被当场控制,协商无果后报警,之后其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湘财Plus注意到,上述案件发生后,贵阳银行方面与被害客户签订了协议,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还提及继续向潘璐诗追缴赃款212.87万元,发还银行。

利用大堂经理、柜员职务便利盗窃、侵占 转移资金时被抓现行

据湘财Plus此前文章,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顺监管分局披露,贵阳银行安顺分行因内部控制薄弱,发生员工盗窃、职务侵占被罚款20万元,时任该行营业部综合柜员潘璐诗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这是此事首次出现在公开信息中。

湘财Plus获得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此案细节。上述提及的潘璐诗出生于1990年9月,大学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11月因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被起诉。一审宣判后,潘璐诗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2月,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银行安顺分行营业部综合柜员潘璐诗。

裁定书显示,潘璐诗利用担任大堂经理的职务之便,盗窃储户银行卡内资金共计181万余元,利用营业部柜员的职务之便,侵占客户资金共计95.51万元。攫取到的资金,被潘璐诗用于购买奢侈品、赌博以及归还个人贷款。

盗窃罪方面,为了归还高额贷款,潘璐诗自2019年起利用其大堂经理的工作之便和储户对银行员工的信任,以帮助被害人理财续存为由,登陆被害人手机银行APP的方式,分17次盗取3位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到其丈夫的银行卡内,盗窃资金共计181.73万元。

其中,2019年10月至2022年7月,分11次转出被害人周某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119.73万元;2020年3月,分两次转出被害人张某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40万元;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分四次转出被害人方某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22万。

为掩饰私自盗取储户银行卡内资金的事实,潘璐诗以返还利息的名义返还周某、张某、方某19.19万元、65078.73元、10255.45元,返还金额共计26.72万元。

△贵阳银行

职务侵占罪方面,2023年3月至4月,潘璐诗利用担任营业部综合柜员的职务之便和银行管理不规范的漏洞,采取帮助客户建立理财账户后又秘密销户的方式,使客户资金处于银行资金池保管状态,后将高某、张某、陈某存在银行内的17.36万元、48.15万元、30万元,从银行资金池内转移到杨某名下。

一次转移资金时,潘璐诗被抓了现行,由此案发。据裁定书披露,2023年4月,潘璐诗转移银行资金的行为被发现,银行方面将其控制在银行内,潘璐诗将银行代管属于陈某的30万元资金返还陈某账户。银行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次日潘璐诗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判有期徒刑13年罚款20万元 继续追缴赃款发还给银行

一审法院认为,潘璐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之便,在办理业务中,私自将多名银行客户的资金盗走,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潘璐诗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客户存入银行的资金转走,占为己用,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潘璐诗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潘璐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湘财Plus注意到,案发后,贵阳银行方面与被害人周某、张某、方某、高某、张某达成协议,分别支付本息124.86万元、40.23万元、22.71万元、17.47万元、48.42万元。因此一审还判决还提及,公安机关冻结潘璐诗银行卡内的7.65万元及孳息,发还被害单位,同时继续向潘璐诗追缴赃款212.87万元,发还银行方面。

△贵阳银行安顺分行。

一审宣判后,潘璐诗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其转走周某资金数额事实不清,将工作之便和职务之便作为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分标准没有依据,其转走客户的资金系利用职务之便,仅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认定盗窃的被害人为周某、张某、方某,却追缴赃款发还银行,于法无据;其构成自首而非坦白,请求二审改判。

辩护律师认为,潘璐诗利用客户的信任和职务便利,以帮助客户理财为由,将客户资金转移至杨某银行卡的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若认定为盗窃罪,则银行对潘璐诗的追偿没有法律依据。潘璐诗构成自首,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扣押在案财物可拍卖退赔被害人,原判量刑畸重,建议对从轻处罚。

对潘璐诗及辩护律师的上诉及辩护意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中:

公诉机关起诉潘璐诗转走周某的金额为1077331.23元,但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在案周某、杨某的银行流水证实周某被转走的金额为1197331.23元,一审根据查实的金额进行判决并无不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单位的财产权,潘璐诗利用担任大堂经理的工作之便将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直接转移到杨某银行卡内,上述资金未进入银行监管账户,未侵犯单位的财产权,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案发后,银行和客户签订协议,并赔偿客户损失,为避免诉累,将追缴的赃款直接发还银行并无不当。

而对于潘璐诗及辩护律师所提其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法院认为,银行发现潘璐诗罪行并控制其协商无果后报警,其归案并不具有主动性,不应认定为自首。一审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判处相应的刑罚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表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对潘璐诗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公安机关冻结潘璐诗银行卡内的资金及孳息发还银行;继续向潘璐诗追缴赃款,发还银行。

统筹/新湘财撰文/湘财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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