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一客户经理因受贿罪被判刑|缓刑|法院|指控|判决书|招商局


两份日前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披露,两名银行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中介申请贷款提供帮助,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其中一名客户经理系招商银行某某中心员工,其多次收受贷款中介的支付宝转账,共计17万元。

△招商银行。

据判决书披露,唐某1987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招商银行某某中心客户经理,2023年4月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

长宁区检察院于2024年5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唐某2018年12月至2023年1月,担任招商银行某某中心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审核材料的便利,为贷款中介赵某及其客户申请贷款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赵某支付宝转账17万余元。2023年4月,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长宁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唐某退缴相关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唐某为招商银行某某中心客户经理。

法院最终判决,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在案的177980元予以没收。法院还提醒,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另一份判决书则未披露相关人员所在的具体银行。据判决书披露,谢某1992年出生,大学文化,系某某公司某某开发区支行客户经理,2023年4月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某某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由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徐汇区检察院2024年6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6年7月起,谢某先后在开发区支行担任三级网点柜员、个人客户经理助理、对公客户经理等职务,负责贷款业务营销推荐、收取转交及初步审查办贷材料等。期间,谢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贷款中介王某、秦某介绍的贷款业务在提交申请、材料审查等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二人好处费共计8万元。

2023年4月,谢某在浦东新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检方指控谢某的情况。

谢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辩护律师对定性和事实不持异议,提出谢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没有索贿情节,没有直接参与伪造虚假材料,银行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谢某系初犯,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

谢某最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法院同样提醒谢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统筹/新湘财撰文/湘财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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